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美凯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370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永宁村12队29-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庞美平。
被申请人: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2栋1607。
法定代表人:姚崇宣。
本院受理(2019)桂0105民初9254号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800000元。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侨香支行账号11×××00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以该案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侨香支行账号11×××0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媛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