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186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9761W。
法定代表人:叶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千,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岑,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上林县巷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079064831L。
法定代表人:任泽君,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泽林
审 判 员 卢一凤
人民陪审员 秦秀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