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乾正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特45号
申请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南国大厦2栋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9761W。
负责人:叶志刚。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英,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2.仲裁裁决**兴公司应赔偿的各项工伤费用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查查明: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6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兴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0322.01元。***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湘0105民初13267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兴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红兰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