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乾正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380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101、201及周边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524R。
法定代表人:胡世乐。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南国大厦**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9761W。
法定代表人:叶志刚。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5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0424.8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案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59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规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蔡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