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乾正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1868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南国大厦二栋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9761W。
法定代表人:叶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千,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岑,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上林县巷贤镇长联村古民庄古民家园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079064831L。
法定代表人:任泽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桂0125民初1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1969元的财产,并已执行。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深圳市**兴建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康分社,账号:18×××09)275407.89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林县鼓鸣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巷贤支行,账号:12×××77)16561.11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宁泽林
审 判 员  卢一凤
人民陪审员  秦秀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