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2民初3761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了(2021)冀0102民初3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49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苏维艳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