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2民初376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照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5元,保全费1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