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2民初3359号之二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敬元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