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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焱淼地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91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听。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