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91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听。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