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5民初187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委会泗益围(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249846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西路一号泰逸大厦F6-0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963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09.44元,合共4643.6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