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鹏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鹏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洺村村南。 被执行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9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总部商务大楼6楼。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401。 被执行人: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路四元路168号3号楼。 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10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鹏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60,395.6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05.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200.6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