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鹏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洺村村南。
被执行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9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总部商务大楼6楼。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401。
被执行人: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路四元路168号3号楼。
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10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鹏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60,395.6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05.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200.6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