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399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大道932号-1。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三江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创业园一号厂房B1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邓代荣,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江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代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1402诉前调1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三江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代荣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资金80,000元。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三江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代荣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三江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代荣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资金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子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瑞雪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