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环美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1963号
原告:河北环美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北单桥村南、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肖颜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菊,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炳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美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1元,财产保全费3591元,共计8562元,由原告河北环美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巩新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