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1963号
原告:河北环美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北单桥村南、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肖颜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菊,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炳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美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1元,财产保全费3591元,共计8562元,由原告河北环美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巩新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