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初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平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炳建,总经理。

第三人: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顺城街西路六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乐通,经理。

第三人:倪红九,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红九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0.1元,减半收取计4055.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梅

审 判 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苏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