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81民初1376号
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深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九祥岭村委办公5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计2517元,由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