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丛赫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6执65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永街道新和社区虾山涌煜硕码头B8号煜硕公司办公楼301,组织机构代码19245115-5。
法定代表人陈灿高。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深粤控股公司院内10栋(现14栋A),组织机构代码78288858-3。
法定代表人费万成。
被执行人丛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胜利街三委九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605241110。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赫、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丛赫、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4720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