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334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华美集团办公楼501A区-6楼整层,在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华美路华美产业园重工厂房第四跨地址设有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583J。
法定代表人吕长丙。
被申请人****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碣石镇金狮区十七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303996909B。
法定代表人陈汉彬。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粤0306执保6523号保全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9450元的财产。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9450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保全被申请人****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94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范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