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222号
申请人: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20号(部位:自编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K7Y18。
法定代表人:刘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君,广东都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华美集团办公楼501A区-6楼整层;在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华美路华美产业园华美重工厂房第四跨地址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583J。
法定代表人:李印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武,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6697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赔偿限额)为41669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669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3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