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3民初156号
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华美集团办公楼501A区-6楼整层;在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华美路华美产业园华美重工厂房第四跨地址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583J。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陕西云德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假日花城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0792919708。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 海 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