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766号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涂泽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昕,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华美集团办公楼501A区-6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印科。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苓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