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52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华美集团办公楼501A区-6楼整层;在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华美路华美产业园华美重工厂房第四跨地址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58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20号(部位:自编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K7Y18。 法定代表人:赵璧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通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1846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虎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接纳并与本诉合并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虎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因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及本院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故审理期限相应顺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虎油公司支付欠付深通公司的合同尾款127600元;2、虎油公司支付深通公司垫付的罩棚建设费用10000元;3、虎油公司以未支付的合同尾款127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1月16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为4764.6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虎油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深通公司系于2005年12月8日在深圳市登记成立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一般经营项目包括石化仪器设备、工程设备、配件和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购销、安装、维修、技术服务,防爆技术和材料、防火防爆橇装加油装置的研发等;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石化仪器设备、工程设备、配件和电子产品的生产,建筑工程施工,防爆技术和材料、防火防爆橇装加油装置的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维修等。2018年7月3日,虎油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作为供方的深通公司(乙方)因购置深通公司生产的20立方米(汽)单机双枪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1套及IC加油卡管理系统项目、安装工程项目设计、竣工审核报批(备)项目签订了编号STYX20180703R、总价款686000元的《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双方就设备及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式、随付必需品及配件供应方法、安装调试、结算方式及时间、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为20立方米(汽)单机双枪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1台,价款388000元;深通IC加油卡管理系统V1.0(单站版)1套,价款48000元;消防/住建报建(消防设计、出图、审核、验收)1项,价款250000元。第三条约定:交货时间:预付款到及甲方备齐消防所需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地点及联系人:**134××××****。第八条约定:本次合同总价款为68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5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如甲方履约此保证金将转换成合同预付款;如甲方违约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50%的款项即343000元,乙方安排消防/住建报建工作,当乙方拿到消防/住建设计批文后,乙方安排设备制作工作,当乙方设备生产完毕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30%的款项即205800元后(款到后设备安排发货),乙方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剩余合同20%的款项即1372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启动合同项目的日期为2019年9月4日。但虎油公司在合同启动日未依约向深通公司支付具有定金性质的“合同保证金”50000元,而是在启动后的第14天即2019年9月17日才向深通公司支付预付款343000元。深通公司收到该预付款后,即着手致力于合同的履行:2019年9月26日出草图确认,在深通公司督促下虎油公司于10月24日准备报批资料,11月12日拿到图审合格书,虎油公司决定以“佛***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报批手续后深通公司即于12月4日进行审批申报将免规划证明开给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于12月13日网上受理审批申请,虎油公司于12月28日发送《土地租赁合同》、12月30日提供土地证明的补充文件,2020年1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审查意见为“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禅建消审字[2020]第000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之所以于2020年1月3日才获批,是因为期间虎油公司就加油装置安装选址、场地所属土地合法使用手续、以何公司名义申请消防/住建报建等问题延误时间。深通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将审查合格的该《审查意见书》通过微信发给了虎油公司,并多次提醒虎油公司及时施工安装加油装置的场地。可虎油公司以疫情影响施工为由,直至2020年3月下旬才施工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虎油公司提出,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取消原合同第一项《设备及服务内容》中的“深通IC加油卡管理系统V1.0(单站版)”,附件一:配置清单里减掉第27项至第30项,合同总价减少48000元,变更为638000元,并重申“除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主合同所有条款均有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深通公司因早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加油装置的制作,数次向虎油公司催收第二期款项。2020年4月1日下午,虎油公司通过微信写明“合同686000按50%、30%、20%支付。现扣减的系统部分48000应按比例在合同中根据比例减少,第一期我们已支付34300包含48000的50%(48000*50%=24000),第二期我们需要支付205800,包含48000元的30%(48000*30%=14400),第一期与第二期扣除的系统费用两期为:24000+14400=38400,第二期合同原需支付的205800减去38400,实际需要支付167400元”的内容后,于当日向深通公司支付30%款项167400元。深通公司收到该款的次日,即将虎油公司所购加油装置及相关配置运送至虎油公司指定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季华北路康乐楼西300米的加油站地址,并进行了设备调试和人员培训,虎油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在《20立方米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送货记录表》《20立方米汽油单平台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竣工验收记录表》《广州虎油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资料交接记录表》以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橇装调试培训完工单》上签名确认。2020年4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虎油公司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时,提出砌墙和建罩棚(棚顶)两项整改要求。因为加油站现场不能砌墙,经2020年4月25日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沟通,该局同意虎油公司用水马代替砌墙,但橇装装置要往里移进3米。当时双方协商的是虎油公司承担购置水马和建罩棚的费用,深通公司承担橇装装置要移进3米的费用。深通公司完成装置移进工作之后,鉴于虎油公司拖沓延误工期影响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度,遂先行垫资组织罩棚安装施工。装置移进、水马购置、罩棚建好后,深通公司督促虎油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重新验收,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再次前往现场验收,并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禅建消验字[2020]第6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综合评定“本工程所验消防内容合格”。2020年5月27日下午,深通公司即将该《意见书》拍发给了虎油公司。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深通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将设备运达虎油公司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4月8日之前,虎油公司应支付合同尾款127600元。但深通公司多次催讨,虎油公司亦未兑现付款。而且深通公司垫资10000元建好罩棚后于2020年6月4日制作详细的《项目工程结算单》要求虎油公司结算付款,虎油公司也置之不理。更有甚者,在深通公司多次催款后,虎油公司竟然于2020年6月28日向深通公司邮发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的《合作项目损失协商通知函》,声称深通公司逾期出具验收报告、扣留报告及相关批文,导致虎油公司无法确定项目是否通过合格验收、业务无法开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即达280850元,继而要求深通公司限期提交项目报告批文、将虎油公司未支付的合同尾款作为虎油公司损失的赔偿。虎油公司还声称若深通公司逾期未处理,将对深通公司解约追责。深通公司与虎油公司签订合同以来,本着诚信与敬业精神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及时向虎油公司反馈了手续审批情况并适时进行了督促,虎油公司所购加油装置也早已由深通公司运抵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正常运行。而虎油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与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形:1.没有依约支付保证金;2.**支付第一笔预付款;3.场地、报建单位不及时确定;4.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审批要求;5.不及时建设加油装置安装场地;6.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深通公司项目尾款;7.对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的验收整改要求消极应付延误验收通过时间;8.违背承诺不给深通公司垫资10000元建设的罩棚结算付款。鉴于虎油公司的违约、过错情形与不诚信行为,深通公司委托律所指派律师于2020年7月9日邮寄《律师函》。虎油公司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时至今日,虎油公司尚欠付深通公司合同尾款127600元和垫付罩棚建设费用的10000元未支付。深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虎油公司不支付合同尾款127600元和垫付罩棚建设款10000元的违约行为给深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支付合同尾款、罩棚建设垫付款和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深通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判如所请。 虎油公司对深通公司的起诉答辩称:一、深通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施工方,未竣工验收交付给发包方,却诉请款项是错的。虎油公司了解到防爆橇装加油站的项目,经深通公司介绍项目,深通公司是一家深耕多年的企业,能够提供一站式防爆橇装加油站落地经营全包方案,遂向其购买防爆橇装加油装置的设备和服务。内容包括防爆橇装加油设备、深通IC卡加油管理系统以及消防/住建报建服务。由于这个项目是虎油公司第一次经营的该行业项目,毫无经验可言,约定对承揽项目签合同以及全包落地使用。但虎油公司除了设备进场签收之后,至今未收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关于深通公司提到虎油公司的“***于2020年4月2日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签字确认”不符合事实。***仅是对设备进场签收,项目仍处于未完工状态,后续还发生了验收不通过、整改施工、再次验收等一系列未完成工作,而且最终还是未能竣工使用,存在前后矛盾的事实。最终项目工程未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落地最终审批和验收法律文件(批件),要拆除搬走,而深通公司却要求发包方多支付尾款费用,却拖延至今未严格履行义务施工项目工程到达合格验收的标准。理应自行承担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项目全权由深通公司承包负责,验收工作也是由深通公司承担义务,因此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虎油公司为此垫付的购置水马的款,已在合同内约定清楚及包含在内,并且必须达到合格交付正常使用标准。二、深通公司存在违约的行为。其在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期间,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未达到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的目的,虎油公司至今未得以投入使用该设备。深通公司深耕该领域,却在相关报批报建等合同服务履行期间大打折扣,在第一次消防、报建等工序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了第二次建设等等。包括应急部门、交管部门、气象局检查防雷等均检查出未符合合格的标准。虎油公司通知深通公司整改未果,只能在勒令通知下另外寻找场地存放该设备。拖沓至今,深通公司仍未能让虎油公司实际取得使用该承揽项目,严重超过投资建设加油站项目的合作预期,明显构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三、即使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则实际应是尾款127600元减去未扣减补充协议部分款项9600元再减去虎油公司垫付的水马购置费用27550元,而非深通公司所要求的137600元。何况还有后续的违约问题,双方均对合同尾款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根本未得以清楚结算,而且虎油公司早于2020年6月份致函深通公司协商纠纷问题与解除合同事宜。四、由于项目拖沓一直无法继续,虎油公司多方积极主动协助奔走处理,其后还联系深通公司协商后续合同作废及经济补偿问题。虎油公司已向深通公司付款343000+167400=510400元,以及虎油公司垫付的水马购置费用27550元,均应予以返还给虎油公司。深通公司应按照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虎油公司于2020年6月份致函深通公司协商纠纷问题与解除合同的要求来承担违约金,即638000*5%=31900元。并承担该项目造成的合理的损失792550元(包括设备存放场地租赁费用30000/月*15个月=450000元,人员劳务费用7000元/人*3人*15个月=315000元)。因此,虎油公司认为,虎油公司不应继续结算和给付深通公司工程尾款,反而是深通公司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有损商业契约精神,使得承包的项目拖延至今,使得业主无法投入使用产生利益,反过来起诉要尾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本案。 虎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解除双方承揽合同法律关系;2、深通公司退还虎油公司已支付款项合计537950元;3、深通公司向虎油公司支付31900元违约金;4、深通公司自行搬移装置设施;5、深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虎油公司与深通公司签订的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属于全包干形式承揽,包含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合格、竣工培训和报批报建手续,并达到项目验收合格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建设要求,使虎油公司能正常使用为目的。2020年4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发现项目达不到验收合格,要求进行整改,原因1:项目图纸设计安全距离不够,需重新施工并移动3米安全距离;原因2:项目建设时,现场也未考虑周边安全环境,需要放置2米高的水马进行隔离;原因3:装置设施不符合高温暴晒的安全条件,有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应配备防晒棚顶。以上整改要求,也在深通公司的民事诉状得到验证,不符合验收要求和整改情况事实清楚。因此,虎油公司前期垫付购买水马款项27550元。所以,合同结算尾款金额应为100050元(尾款127600元减去垫付水马27550元),而非深通公司所要求的137600元,虎油公司并非无故有意的不支付尾款,而是双方均对合同尾款结算金额存在异议,由始至终未能达成一致,项目尚未进行结算确认。依据合同约定,深通公司作为设计、出图、审查及验收方,自行承担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项目全权由深通公司承包负责,验收工作也是由深通公司承担的义务,因此所需的一切费用已在合同内约定清楚及包含在内,并且必须达到合格交付正常使用为准。同时,验收不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的过错,也是因为深通公司的图纸设计安全距离不足失误、建设和装置安全要求等过错所造成。另,按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如乙方(深通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的,并征得甲方书面认可,虎油公司与深通公司到目前为止,仅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一份取消“深通IC加油卡管理系统V1.0(单站版)”的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减少48000元,变更为638000元,并未签订任何增加合同总价的协议。依上所述,责任在于深通公司,应由深通公司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不在于虎油公司,也不存在虎油公司拖欠尾款行为,无需承担支付所谓的逾期付款的损失。而对合同尾款结算金额存在的争议,双方一直拖延至今。关于深通公司提到虎油公司方的***于2020年4月2-3日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签字确认不符合事实。虎油公司仅对深通公司运输到项目场地的设备物资进行交接,从未得到该承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至投入使用的消息,也未与深通公司进行验收确认。二、2020年7月7日,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交委、公安、城管和应急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明确告知位**昇驾校大富训练场的红线范围内不能有安全生产隐患设施设备,现场要求马上停止作业,并责令立即整顿整改,否则将对“日昇驾校”进行罚款处罚和扣分处理。最终,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勒令之下于2020年7月26日,“日昇驾校”将加油装置设施移走,存放在临时场地。虎油公司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告知深通公司,并多次与深通公司沟通寻求解决办法,最终都是不了了之。虎油公司认为,由于深通公司前期对项目存在诸多失误和过错情况,同时也埋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后期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安装、手续报批报建等细节,并未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和义务,完全属于***率了事非常不负责任,也未对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完成项目所需报批报备手续。同时,虎油公司向城管部门咨询了解到需要向佛山市气象局报批,然后取得“广东省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虎油公司也向应急部门咨询了解到需要向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前期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第三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最后通过专家现场评审后,取得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另,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咨询了解到项目还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规范规定要求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这些工作必须在项目开始前期同步进行的,依法依规按流程办理,项目实施了就无法补办,必须先在前期报批报建和递交资料并且审核通过后才可施工,而且需要同步进行,因此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事实,违反了先报批后建设的原则。依上所述,深通公司所承揽的本项目未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范规定和建设要求进行报批报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文件也明确要求本项目建设行为应满足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规范规定要求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的规定,深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项目所需全部义务。最终导致虎油公司项目不能正常投入正式运营、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履行。深通公司基于自己在撬装加油站方面的优势,要求虎油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的表述是霸王条款。这个合同责任义务模糊部分的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在该条款中,深通公司故意模糊了项目验收合格的标准,免除了自己的义务,隐瞒了项目风险,增加了对方的责任,也未告知项目存在严重风险,在此种情况下,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应以双方实际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和项目实际需要的规范规定要求作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建设要求视为验收合格的标准。同时,虎油公司初次涉足加油站领域,作为项目需方,对加油站完全是一个未知的新概念,而且加油站也是一个非常高标准和高要求的严格谨慎项目。深通公司是作为承揽本项目的项目设计方、图纸方、审核方、验收方及土建施工方、装置设施安装方及负责手续报批报建方,属于项目总承包的一家专业服务公司并且拥有15年的行业经验,也拥有专业许可资质的企业,熟悉各个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要求,精通整个项目的办理流程。证明上述事实的为深通公司的宣传画册、公司官方网站及网络平台宣传页截图内容,均有体现本项目必须包含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规定要求和建设要求的宣传方案。另外,2020年5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的禅建消验字【2020】第6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也体现深通公司是该工程土建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以及双方所签订《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的服务内容包含消防设计、出图、审核、验收和安装等义务。以上证据均证实深通公司是作为本项目落地全包干的总承包方的事实,所以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费用才会高达25万元之多。由始至终,虎油公司仅收到一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手机照片图片,也未拿到该文件原件进行证实真伪,且文件内容仅为该工程土建及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验收为合格的,验收内容为“本次验收的内容包括:土建、灭火器(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毯、沙池”仅此而已,而且工程量和工作量并非庞大。若仅此项的服务费用就高达22万元(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5万元里包含3万元图纸费用)太过于离谱,不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和实际价值。因此服务费用是包含了项目所需的一切报批报建的费用。同时,深通公司从未交付任何关于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官方出具的任何相关文件或批文给虎油公司,来证实项目已经全部验收完工,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和建设要求,使项目达到可以正常投入使用的标准。综上所述,深通公司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多方面的过错属于严重违约,没有尽责完成承揽项目,也没有履行告知项目存在风险,存在就轻避重的行为及隐瞒、欺骗的行为。而且深通公司承揽项目工作合作至今未竣工验收合格至投入使用,已经远超过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虎油公司继续等待下去已经毫无意义,双方损失一直持续。而且虎油公司于2020年6月份致函深通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并解除合同。三、深通公司应返还已付款及垫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因行政审批部门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双方均可免责,当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合同作废,乙方应在1个月内退还已收到甲方的全部货款”,确认本案合同作废。虎油公司实际已经两期费用合计510400元以及垫付购置水马费用27550元应予以全款退还,深通公司应支付退还给虎油公司款项总额为(第一笔343000+第二笔167400+垫付水马27550=537950元)。因深通公司消防设计图纸失误的原因并且进行了整改和二次验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且项目无法投入使用等过错,应由深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图纸对虎油公司毫无任何用处,图纸设计费30000元不能做扣减。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的事件,甲、乙双方的其中一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守约方偿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结合上述事实情况深通公司严重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虎油公司偿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因此,虎油公司认为,深通公司不严格履行承揽项目的义务,有损商业契约精神,使得承包的项目拖延至今,使得需方无法投入使用产生利益,没有认真处理争议问题,反而强行要求支付尾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本案。 深通公司对虎油公司的反诉答辩称(要点):一、深通公司按照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更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虎油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二、虎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设备拆除的确实原因,既没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也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无法证明设备被责令拆除,更无法证明该后果与深通公司有关,是否因虎油公司自身违规对外经营零售汽油或用地纠纷问题导致被有关部门处理或被迫搬迁仍不得而知。三、深通公司不存在违约、过错或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任何行为,虎油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深通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自行移走设备的诉请没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此外,虎油公司应承担本诉请求及反诉请求的全部诉讼费用。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虎油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支持深通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以维护深通公司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当庭补充答辩意见)虎油公司作为从事能源技术咨询的专业公司,且是涉案设备的使用人及运营者,涉案设备后续的运营管理均是虎油公司的义务,与深通公司无关,其开展相关的项目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深通公司在诉讼中就本、反诉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8年7月3日《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 2.《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3.2019年9月17日、2020年4月1日《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 4.土地租赁合同。 5.免规划证明。 6.2020年1月3日禅建消审[2020]第0002号《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7.《广州虎油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资料交接记录表》《20立方米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送货记录表》《20立方米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竣工验收记录表》《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橇装调试培训完工单》。 8.深通公司业务经理钟海导与虎油公司加油站工作人员***、**、合同指定联系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赵璧瑜的微信聊天记录。 9.2020年5月27日禅建消验字[2020]第6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深运通物流承运单》《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抄件)。 11.虎油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深通公司邮发落款时间2020年6月23日的《合作项目损失协商通知函》。 12.2020年7月9日《律师函》及邮单、查询单。 13.广东政务服务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4.深通公司项目经理钟海导与虎油公司项目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 虎油公司在诉讼中就本、反诉提供了以下证据: 1.禅建消验字【2020】第6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深通公司“一站式”落地承包宣传方案画册、深通公司“一站式”落地官方网站的报批流程。 3.消防设计图纸。 4.补充协议。 5.广东省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6.检查整改的相关图片记录。 7.加油站设备移走相关图片记录。 8.微信聊天记录。 9.《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10.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委会《情况说明》。 11.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 12.深通公司项目负责人钟海导微信主页截图宣传页截图内容。 13.项目负责人钟海导微信朋友圈宣传内容截图。 14.《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撬装式加油装置消防验收要求的通知》。 15.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作项目损失协商通知函》。 16.汇款记录。 17.汇款记录和发票。 18.项目负责人钟海导与虎油公司刘文彬在微信聊天内容截图及文件页。 19.《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如下: 1.2022年3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复函。 2.2022年3月7日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复函及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 原、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辩证、质证,本院调取的证据亦邮寄给当事人进行书面质证,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已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诉讼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7月3日,虎油公司(甲方)与深通公司(乙方)签订《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STYX20180703R)。约定:一、设备及服务内容:20立方米(汽)单机双枪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1台,总价388000元(含税、含运费及不含现场吊装费);深通IC卡加油管理系统V1.0(单站版)1套,总价48000元(含税、含系统、电脑、含300张IC卡、油机改装);消防/住建报建(消防设计、出图、审核、验收)1项,总价250000元(含税)。合计686000元(备注:具体配置见附件清单,如需变更配置,橇装式加油装置总价随着变更)。三、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及甲方备齐消防所需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地点及联系人:**。四、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及海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负责,现场吊装费用由甲方负责。五、随付必备品、配件供应方法:与橇装式加油装置同时到货。六、安装、调试: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安装基础图纸,设备进场后乙方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调试结束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超过约定时间不予以验收或未经验收甲方已使用,视为验收完毕。七、乙方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本合同罐体质保20年,其它设备及配件以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为准,原则上质保期不少于一年。…乙方负责设备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及技术支持。八、结算方式及时间:本次合同总价款为68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5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如甲方履约此保证金将转换成合同预付款;如甲方违约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50%的款项即343000元,乙方安排消防/住建报建工作,当乙方拿到消防/住建设计批文后,乙方安排设备制作工作,当乙方设备生产完毕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30%的款项即205800元后(款到后设备安排发货),乙方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剩余合同20%的款项即137200元。十、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设备进场安装15天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认可。如甲方不能履行原合同时,应补偿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按照合同已生产的设备费用,基础费用、已经投入的劳务费用,或乙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其它费用。2、合同履行中,如乙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设备进场安装15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如乙方不能履行原合同时,除偿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外,还应补偿甲方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按照合同已经投入的劳务费用及甲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其他费用。3、合同履行中,如因行政审批部门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双方均可免责,当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合作作废,乙方应在1个月内退还已收到甲方的全部货款,乙方自行搬移相关设备设施;如乙方已经移交全套设计图纸给甲方,则图纸设计费叁万元不予退还。4、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甲乙双方的其中一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守约方偿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十一、其它约定事项:1、合同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和安全培训。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取消原合同第一项《设备及服务内容》中的“深通IC卡加油管理系统V1.0(单站版)”,附件一:配置清单里减掉第27项至第30项,合同总价减少48000元,变更为638000元。 合同签订后,虎油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4月1日向深通公司支付343000元、167400元,共计510400元。 在建设中,深通公司另行出资10000元用于建设加油装置的罩棚;虎油公司购买水马用于隔离涉案装置费用为27550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员发给原告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办理消防报批手续。 原告提供的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于2014年8月28日回复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的《关于咨询橇装式柴油加油装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意见》:由于橇装式柴油加油装置为整体设备,不涉及建(构)筑物改扩建,对城乡规划无不利影响,来函咨询事项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020年1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禅建消审字[2020]第000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工业区××地块(佛山市禅城区祠前西路***昇驾校大富训练场)的禅城南工业区橇装式加油装置设施工程的申请资料审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佛***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开始,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工业区××地块内空地兴建一座建筑物。根据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勘验,截止到2019年7月8日,该建筑为简易结构,现主体结构建至一层封顶完工,占地面积258.12平方米、建筑面积258.12平方米。该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粤佛禅管城张限决(2019)4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经查:“2020年7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禅城区××街道××村××工业区××地块的佛***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训练场地进行检查。发现该训练场地一侧有正在建设的危化品包装物(橇装式加油装置),现场缺少与驾驶员培训场地的有效隔离设施,于是建议其完善设施,确保驾驶员培训工作安全进行。同时,新建加油装置及用地不得侵占报备用于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场地,并且应符合应急、发改、消防等部门要求。按咨询人所述,公安、城管、应急等职能部门也对该场地进行了安全隐患检查,该训练场在各部门合力监督下,自行拆除了有关设备。”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村委是驾校土地的出租方,驾校与虎油公司存在合作建加油站的合作关系。 另查明,深通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收了虎油公司的反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应否予以解除及解除后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合同第十条第3点“合同履行中,如因行政审批部门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双方均可免责,当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合作作废,乙方应在1个月内退还已收到甲方的全部货款,乙方自行搬移相关设备设施;如乙方已经移交全套设计图纸给甲方,则图纸设计费叁万元不予退还”的约定,应视为当事人对解除合同事由的约定。而本案中,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涉案的橇装加油装置,因不符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要求而被查处,并已经拆除,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形,当事人依约可以解除合同。因深通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收了虎油公司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反诉状副本,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后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前所述,涉案合同的解除是因行政职能部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均可免责,虎油公司根据合同第十条第4点的约定要求深通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关于合同约定的款项,其中橇装加油装置的款项为388000元,消防/住建报建(消防设计、出图、审核、验收)款项为250000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深通公司应返还虎油公司橇装加油装置款项388000元,虎油公司应返还深通公司相应的橇装加油装置及加装的罩棚、水马,该装置由深通公司自行搬移。深通公司要求虎油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及罩棚建设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消防/住建报建(消防设计、出图、审核、验收)款项250000元,虽然合同解除,但因深通公司在实际建设当中已对该项目的内容付出了相应的工作,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虎油公司应向深通公司支付该项目的费用125000元。因虎油公司为加油站的建设实际支付的总款项为537950元(510400元+27550元),故扣减虎油公司应向深通公司支付的费用125000元,深通公司应向虎油公司返还的款项应为412950元(537950元-125000元)。虎油公司诉请超过该金额的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 二、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款项412950元; 三、被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涉案20立方米(汽)单机双枪双重防爆橇装加油装置1台及相应的罩棚、水马(该装置及罩棚、水马由原告自行搬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财产保全费1232元,合共2806元,由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收取5330元,由原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47元,被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