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清远市糠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民终6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糠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元,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糠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远市糠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合同》;二、改判被上诉人返还9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48000元;三、改判被上诉人自行搬移案涉加油装置;四、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土地审批手续应由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办理”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根据《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上诉人需要在设备安装前完成相关手续报批工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取得政府批示文件。该条款足以证明由被上诉人完成相关报批手续。2.根据被上诉人代表与上诉人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承诺全部批文由其负责。二、因被上诉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有权解除《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如上所述,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办理全部审批手续,致使案涉加油装置被政府责令拆除,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需要向上诉人返还9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48000元。 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清远市糠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36元,由清远市糠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及适用法律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被上诉人承诺全部批文由其负责,被上诉人未履行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组织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解除案涉《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合同》依据是否充分;二、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返还设备款。 关于焦点一。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本院认同。本案中,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交付的设备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案涉《橇装加油装置购置合同》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橇装加油装置被限期拆除的原因是由于上诉人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所致。案涉合同没有约定橇装加油装置占用地的土地报批及相关的用地规划、环保排污等手续由被上诉人负责。所以上诉人主张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环境保护和排污许可的义务属于被上诉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安装橇装加油装置,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造成的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返还设备款、支付违约金及搬移案涉橇装式加油装置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936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2元,由清远市糠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