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6928号
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路86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702952。
法定代表人:吴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508、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6542C。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柳,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6722元,违约金23001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鉴定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共计6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722元,违约金230017元;2.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142011元[按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的15%计算,即(716722元+230017元)×15%]。3.被告承担新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在拆除龙岗区布吉街道86号的168连锁酒店招牌时引起火灾,导致原告位于布吉街道86号2楼至3楼的火锅店面的外墙整体招牌、外墙玻璃以及室内的装修、空调、桌椅等全部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在龙岗区布吉街道办协调见证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署了协议书,被告确认由于其拆除招牌引起火灾烧毁了原告的火锅店铺,双方就损毁的财产进行了确认,且双方一致同意具体损失金额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损失评估金额为准;如被告拒绝支付赔偿款,则还应承担损失总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广东省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粤南[2019]价鉴字第917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2017年5月25日布吉168连锁酒店发生火灾导致原告的财产受损(含停业损失)合计为766722元。原告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但被告至今未赔偿任何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其至今拒绝赔偿任何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请贵院依法支持所请。
被告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损失293922元,根据原告的合作经营协议及装修及其它不动产只有4年6个月的使用年限,发生火灾的是时间是2017年5月25日,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经济损失293922元,应该按照折旧57%计算。2.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后至今都未收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不存在违约情形,所以无需向原告支付230017元违约金。3.原告的律师费只有5万元,其诉讼请求中律师费按照15%比例计算不合理,没有依据。4.原告停业期间的利润费用计算过高,没有依据,请求法院调整。5.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布吉街道办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前提,但是目前为止,我公司与原告都未收到布吉街道办的评估报告,我公司与原告的协议书是否效力待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不予支持,请求法庭裁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主要内容为,鉴于:一、甲方于2017年5月25日在拆除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86号的168连锁酒店招牌引发火灾(该招牌位于该栋建筑物的四楼、六楼顶)。二、乙方租赁了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布吉街道86号建筑物的2-3层经营野妹火锅店。三、甲方拆除招牌引发的火灾,烧毁了野妹火锅店二楼至三楼的外墙整体招牌、外墙玻璃以及室内的装饰、天花、墙面、空调、展示柜、桌椅、消防设施等。现就火灾给野妹火锅店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及乙方自行恢复装修设计的相关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一、火灾损失赔偿项目及标准,(一)甲乙双方确认火灾导致损失的物品如下:空调损失4台、展示柜外机3台、冷风扇2台、桌椅共15张、电磁炉19台、火灾当天的菜品。具体的损失物及相应的价值详见附件一,甲乙双方同意损失赔偿金额以南天司法鉴定所评估为准。(二)装修损失,详见本协议第二点。(三)停业期间的营业损失、员工工资及伙食费赔偿。1.停业以实际停业天数为准,自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恢复营业日止;2.停业期间的每天营业损失数额,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评估为准;3.停业期间员工工资及伙食费赔偿金额,以南天司法鉴定所评估为准。(四)因店内部分设施设备、线路需在通电后测试才能知道是否受损,甲、乙双方约定,如仍因火灾导致的其余设施设备、线路损失,甲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金额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数额为准。(五)停业期间野妹火锅店相关的房租(以实际停业天数为准,自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恢复营业日止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的计算标准为:1.店铺租金赔偿每天标准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评估为准;2.员工宿舍租金赔付标准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评估为赔偿标准。二、现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乙方自行先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期间的装修费用由甲方向乙方赔偿,赔偿金额以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标准计算。(一)乙方自行对房屋受损部分进行装修,如通电后其他设施无损坏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后政府部门通电检测无其他设施设备损坏后起算,装修期为18天,装修工期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计算;(二)政府部门如果通电检测后有设施设备损坏,装修期得重新核算装修期限。三、甲乙双方必须在双方收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一)(二)(四)项的所有损失赔偿款,将赔偿金转入如下指定账户,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预付装修款5万元,该预付款将在应付的评估损失金额基础上扣除。本协议第一条第(三)(五)项损失在南天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出具后,双方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双方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天内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仍未将该部分损失赔付乙方,则乙方有权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要求甲方赔偿相关的损失。四、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违约,则甲方应当承担不少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损失总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协议书中指定的甲方联系人为林俊锋,乙方联系人为骆建久。协议附件为《深圳野妹火锅布吉店损失明细表》。
2019年5月30日,原告出具《委托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我司于2017年6月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2017年5月25日对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拆168酒店外招牌发生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但是当时龙岗区安监办已经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当时发生火灾所有损失进行评估。龙岗区布吉街道办答应给我司一份评估报告,直至今日我司还未收到评估报告及损失赔偿款,为索赔需要现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时的火灾财产损失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同日,原告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财产受损一案价格鉴证委托书,附送材料一栏备注2017年6月已经交过。
2019年6月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价格鉴证意见书》,主要内容为,评估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评估目的为火灾事故当事方等有关方处理案件提供价值参考,评估事项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方法对2017年5月25日布吉168连锁酒店发生火灾导致野妹拾柒公司财产受损进行价格鉴定,本所鉴定评估人员按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标的进行了现场查勘及审核野妹拾柒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其在2017年5月25日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鉴定情况报告如下,价格评估标的为2017年5月25日布吉168连锁酒店发生火灾,导致野妹拾柒公司财产受损和停业损失,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5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推定野妹布吉店停业时间从2017年5月25日至7月3日,野妹火锅店火灾装修及内部物品损坏价格为293922元、停业损失为472800元。价格鉴定结论为2017年5月25日布吉168连锁酒店发生火灾,导致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受损和停业损失合计为766722元。特别事项说明,本所于2017年6月9日受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安全监督办公室的委托,对2017年5月25日布吉老街168连锁酒店,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下面商铺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出具以上受损单位损失评估意见书给布吉安监办,因布吉安监办未处理好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赔偿,深圳市野妹时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我所对其公司单独出具2017年5月25日其公司火灾损失鉴定意见书,用于民事索赔。
原告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单独出具该份鉴定意见书缴纳了鉴证咨询服务评估费12000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出律师费5万元。
原告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7日向案外人林俊锋短信告知鉴定结果并通知被告尽快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评估费用,2019年8月12日,原告再次向案外人林俊锋发送短信通知被告尽快支付所有费用。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收到《价格鉴证意见书》后亦未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应否支付原告经济损失716722元;二、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违约金230017元、鉴定费12000元及律师费142011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因火灾导致的其余设施设备线路损失,被告仍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金额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数额为准。被告辩称该《价格鉴证意见书》并非由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受布吉街道办委托所作出的,对该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赔偿数额不予确认,而《价格鉴证意见书》中载有特别事项说明,主要内容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9日受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安全监督办公室的委托,对2017年5月25日布吉老街168连锁酒店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下面商铺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现深圳市野妹时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我所对其公司单独出具2017年5月25日其公司火灾损失鉴定意见书,用于民事索赔。由此可见,该《价格鉴证意见书》中关于原告因火灾遭受损失的鉴定意见源自于火灾发生后布吉街道办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对于案涉《价格鉴证意见书》不予认可并不承认该意见书为原告向被告索赔依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716722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协议书》对违约责任有如下约定,被告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预付装修款5万元,该预付款将在应付的评估损失金额基础上扣除。原、被告双方必须在双方收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清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一)(二)(四)项的所有损失赔偿款,本协议第一条第(三)(五)项损失在南天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出具后,双方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双方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天内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仍未将该部分损失赔付原告,则原告有权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要求被告赔偿相关的损失。如被告违约则被告应当承担不少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损失总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预付装修款5万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关于支付经济损失的短信及法院邮寄的原告所提交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后,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或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已属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230016.6元(损失总额716722元×30%)、鉴定费12000元及已发生的律师费50000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均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未实际发生的部分律师费及违约金中超出前述金额的部分,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716722元;
二、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0016.6元;
三、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9元,由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0元,由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89元,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野妹拾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俊雄
书记员 曾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