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2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瑶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115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489.0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将人民币97836.05元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374元后,剩余执行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1156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1156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湘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