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立胜、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3执1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508、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654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24253.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454.27元,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954.99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8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