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6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华乐大厦508、509。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居委。
负责人:谭方明,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晖,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虚怀,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林俊锋,男,汉族,1991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楷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以下简称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原审被告林俊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楷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晟楷桦支付布吉圩社区工作站1172423.51元。事实与理由:一、晟楷桦公司对于财物直接损失、外墙恢复工程费用两项金额没有异议,对停工损失有异议。布吉圩社区工作站提交的《深圳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证明168××酒店重新装修工期为60天,工期自8月27日至10月27日,工程总额2114418元(判决书笔误写成1114418元)。布吉圩社区工作站提交的《168连锁酒店(××店)2017年5月25日火灾停业损失情况说明》,自证168连锁酒店(××店)每月利润为89936元(扣减房租、工资等所有费用支出后的纯利润),故168××酒店停工损失应当按照每月89936元计算。168××酒店在火灾发生3个月后开始装修,而且大幅超出火灾前标准装修,是导致停工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该部分扩大的损失不应当由晟楷桦公司承担,应按照三个月来计算停工损失,数额为269808元。以上三项损失合计1172423.51元。布吉圩社区工作站提交的由168连锁酒店(××店)制作的每月利润表中89936元利润已扣减房租和工资,原审在计算损失时又在纯利润上加上房租和工资,且全凭布吉圩社区工作站自行与168连锁酒店(××店)于2017年9月10日签署的包含垫付150万元火灾损失的《关于5.25火灾事故××酒店善后处理协议书》判决晟楷桦公司承担150万元的火灾损失,无理无据。
布吉圩社区工作站辩称,一、晟楷桦公司作为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三、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垫付和追讨的150万元火灾损失少于酒店遭受的实际损失。
林俊锋未陈述意见。
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晟楷桦公司、林俊锋共同支付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为本起火灾事故垫付的装修费用150万元及利息17万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8日起算至2020年3月16日止,后续利息应支付至实际还款日),共计167万元;2、判令晟楷桦公司、林俊锋支付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律师费用8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晟楷桦公司、林俊锋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份,晟楷桦公司承接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执法队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范围内的违法广告牌的拆除工程项目,由晟楷桦公司的业务经理林俊锋具体负责。2017年5月25日,林俊锋组织施工人员到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商务酒店(168连锁酒店),对该酒店外墙安装的广告牌予以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深圳市××商务酒店(168连锁酒店)及一楼商铺发生火灾事故。2017年9月10日,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与深圳市××商务酒店签订《关于5.25火灾事故××商务酒店善后处理协议书》,约定:一、根据乙方酒店的实际受灾损失情况和广天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报告》,各方确定乙方在此次事故中的外墙和内部装修损失、营业损失等全部经济损失为150万元;二、各方均确认工程负责人林俊锋对于本次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且火灾事故尚有两名责任人潜逃,尚未归案。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同意先行垫付上述第一条所列费用,分三期支付:在签订本协议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五十万元,乙方在收到五十万元后二日内开始装修;在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五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四十万元;乙方正式营业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六十万元;三、乙方对于因火灾受损部分的装修装饰及恢复营业等工作,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四、乙方承诺收到甲方垫付的150万元款项后,甲方与布吉街道司法所依法取得直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款150万元的代位追偿权。双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权益债权转让手续,乙方保证无条件全力配合甲方对垫付款项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垫付第一笔50万元,2017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垫付第二笔费用40万元,2017年11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垫付第三笔款项30万元,2017年1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垫付第四笔款项30万元。2017年11月20日,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与深圳市××商务酒店(168连锁酒店××店)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确认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已向深圳市××商务酒店(168连锁酒店××店)垫付火灾损失150万元,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付款后取得深圳市××商务酒店(168连锁酒店××店)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2017年9月2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7】鉴价字第903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确定168酒店内部装修及物品损坏价格为712630.3元。2017年7月11日,布吉街道党工委组织召开5.25火灾第五次善后协调会议,确定由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在本周内向街道申请经费207473.21元,用于建筑物受损外墙装修,由城建办在下周组织施工队对受损外墙进行装修,并确保施工安全。2017年6月29日,受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城建办的委托,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预算编制书》,确定布吉街168酒店外立面恢复工程审核造价为189985.21元。2017年8月27日,深圳市××商务酒店、深圳市一六八连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自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7日起开工,进行168酒店××店的二次装修,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114418元。2017年11月23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双方结算完毕。
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深圳市一六八连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168酒店(××店)2017年5月25日火灾停业损失情况说明》及所附的详细停业损失情况说明,该公司称自2017年5月25日发生火灾后,该酒店停业装修长达五个月时间,按照2017年1月至4月的酒店营业状况,每月利润为89936元;5个月造成酒店停业损失449680元;酒店需照常支付的每月租金为42000元;酒店保留10名员工每月需支付工资40885.6元(平均额)。晟楷桦公司对上述《168酒店(××店)2017年5月25日火灾停业损失情况说明》中有关利润数额、租金支付数额、员工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停业损失仅是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主张的每月纯利润89936元,不应再加上每月照常支付的房租及员工工资。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主张的停业损失为:酒店每月平均纯利润89936元+酒店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的房租42000元+酒店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的员工工资40885元(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在庭审调查时称停业损失为每月纯利润乘以停业时间,但其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对(2020)粤0307民初18968号案件庭审焦点问题的代理意见》,重新详细说明了其主张的上述停业损失组成)。
另查,林俊锋为晟楷桦公司的员工,其于2017年5月入职晟楷桦公司。自2017年7月始,晟楷桦公司为林俊锋购买了社保。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与晟楷桦公司、林俊锋均确认与本案相关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了林俊锋为晟楷桦公司的员工。
布吉圩社区工作站称,其主张的损失由3项组成:1、粤南【2017】鉴价字第903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168酒店内部装修及物品损坏价格712630.3元;2、168酒店外立面恢复工程审核造价189985.21元;3、168酒店××店的停业损失。晟楷桦对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主张的第1、2项没有异议,对第3项有异议。
晟楷桦公司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涉案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7年,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完毕150万元,于2017年11月20日与深圳市××商务酒店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取得代位追偿权,于2020年5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关于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主张的168酒店内部装修及物品损坏损失712630.3元及酒店外立面恢复费用189985.21元,晟楷桦公司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深圳市××商务酒店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合理停业时间,布吉圩社区工作站称停业损失的计算时间应从火灾造成酒店停止营业即2017年5月25日开始计至装修竣工即2017年11月23日为止,共计六个月。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因侵权行为受损后有及时止损的义务,深圳市××商务酒店在火灾事故确需等待火灾责任认定及火灾造成的损失认定后才能开始装修,但其于自2017年8月27日开始装修,仍存在的迟延,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确定深圳市××商务酒店因火灾造成的合理停业时间为5个月。关于深圳市××商务酒店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停业损失数额,晟楷桦公司认为停业损失仅是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主张的每月纯利润89936元,不应再加上每月照常支付的房租及员工工资。原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商务酒店在火灾发生后,不但损失了平均纯利润,还每月支付了房租及员工工资,该房租及员工工资理应加列损失范围。如果按照晟楷桦公司的主张计算,用每月纯利润89936元减去每月员工工资40885.6元再减去每月房租42000元,则损失仅剩7050.4元,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原审法院支持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主张的停业损失864108元【(42000元+40885.6元+89936元)×5个月】。
综上,布吉圩社区工作站总计可得追偿的费用总额为1766723.51元(712630.30元+189985.21元+864108元),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只主张了150万元,视为对部分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予以照准。
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布吉圩社区工作站自行垫付款项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晟楷桦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双方没有关于支付期限的约定,布吉圩社区工作站要求晟楷桦公司支付150万元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布吉圩社区工作站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林俊锋为晟楷桦公司员工,公司购买社保的迟延并不影响对其员工身份的认定,因此林俊锋具体负责施工事项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无需承担本案所涉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晟楷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布吉圩社区工作站支付150万元;二、驳回布吉圩社区工作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5元(布吉圩社区工作站已预交),由布吉圩社区工作站负担1468元,晟楷桦公司负担8807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商务酒店停业损失的数额。关于停业时间,在火灾发生后,深圳市××商务酒店需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其后才能开始装修,原审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深圳市××商务酒店因火灾造成的停业时间为5个月,认定合理,应予维持。关于停业损失范围,深圳市××商务酒店在火灾发生后,不仅无法取得正常经营时可取得的纯利润,还需每月继续支付房租及员工工资,故该房租及员工工资均应列入深圳市××商务酒店的停业损失范围,晟楷桦公司主张深圳市××商务酒店的停业损失仅为纯利润,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晟楷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1.81元,由深圳市晟楷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媛
审判员 刘向军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启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