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达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深圳市腾达丰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某市某区某村X,号码X。
申请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某市某区X,号码X.
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达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将石大围村工业区B区16栋。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达丰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X号。现本院正在审查过程中。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依法应当中止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