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339号
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吉虹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薇,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二环西路以东、矿山路以北、健康路以南)徐州智慧城2号楼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远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国际广场壹幢**。
负责人:岳立明。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