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245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4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