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245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4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