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5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四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310178。
法定代表人:徐飙。
被执行人: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金龙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TFFF06。
法定代表人:卢镇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光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退回预付款800000元(人民币,下同),支付补偿款60000元,赔偿资金占有损失21770元,上述合计金额8817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21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轮候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无实际冻结金额,故无法扣划。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住所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王奇峰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