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2719号 原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9、10层。 负责人:李金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四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飙。 原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华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