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玖钢世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10民初4907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四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310178。
法定代表人:徐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玖钢世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杉树下组桐仔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1R3X10T。
法定代表人: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典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悦,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系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肖体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典超、余海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多付的材料款357,999.78元(人民币,下同)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35%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现场安装额外费用9,694.22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迟交货的违约金384,480元(以178吨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共480天,按10元/吨/天为标准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迟延交货是由于原告提供的图纸与实际用途不符所致,且被告已主动替原告承担了部分经济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不实,并随意拼贴证据,混淆事实。原告原与××钢构公司达成承揽合同,由××钢构公司负责加工本案的钢构件,由于××钢构公司产能不足,所以将钢构件的加工业务介绍给了被告。由于原告与××钢构公司已经委托胡某某完成了钢构件的详图,经与××钢构公司的卢某某沟通,所以被告同意每吨钢构件减免原告25元的设计费,并经卢某某向原告转交了报价单。原、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了《钢件采购合同》,原告于当日支付了定金384,000元。被告在进行加工前将胡某某制作的钢构件详图发送给原告技术负责人“任工”确认,任工于2021年1月7日在微信群中确认了图纸。但原告未与被告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也未派驻现场技术监督和指导人员。被告只能按照原告提供并确认的图纸对钢构件进行了加工制作。被告完成加工后,多次催促原告来工厂进行抽样检测和焊缝检测,原告一直拖到1月24日才到工厂来抽样检测,导致原告无法进行后续的喷漆工作。检测后,原告发现钢构件存在“该切坡口而未切坡口,箱型柱内未加装劲板”等问题。原告于1月26日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对钢构件进行整改。被告于1月27日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详细回复了钢构件与实际用途不符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详图所致,并要求原告“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深化详图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审核,并及时和详图负责人(胡某某)进行沟通,以便修改、整理、改善、完善深化图纸,并提供完整的技术交底”。原、被告于1月29日进行了补充技术交底,但原告却在1月30日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将钢构件不符合实际用途的责任全部推卸在被告身上。被告为了维护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并未就此与原告进行争执,而是继续进行钢构件返工制作。由于本次加工属于返工,被告只能安排剩余产能进行加工,所以加工周期自然比普通订单加工要长,在此期间原告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在被告的多次要求下,原告于3月19日才向被告派出杨某某作为现场技术监督和指导人员。在经杨某某的指导和同意下,被告进行了钢构件返工。在切割钢材时,被告认为切割可能会伤及钢件母材并就此询问杨某某,但由于杨某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指示被告直接对钢材进行切割。3月25日,钢构件返工加工完经检测发现其中有34支钢构件(约109吨)由于“伤及母材”需要重做,但原告于3月26日又一次向被告发出《联络函》,推卸自身和技术人员的责任。与此同时,原告又自相矛盾地同被告对重做的费用进行了沟通,明显可见原告发函的本意只是为了推卸责任。由于原告实际需要的钢构件较详图多了数个工序,被告一般的加工费用需要8,000元/吨,34支钢构件的重做费用高达872,000元,即使按照《钢件采购合同》约定的单价,重做费用也需要784,800元。被告为了能够配合原告尽快完成钢构件加工,减轻原告对于工程总包方的责任,自愿承担近一半的重做费用,双方同意由原告另外支付人民币400,000元作为重做的购买材料款和加工费。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被告支付了400,000元,并在银行电子回单中明确注明是“第×××中学项目钢构件加工费”,而非其他几笔款项的“货款”。2021年5月12日,被告重做的钢构件已全部检测合格并出厂交付给原告,至此被告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加工任务。同样,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就交货日期向被告提出过异议,即使到了7月15日,原告在向被告发出的《联系函》中也只是提及的退款事宜,并不认为被告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事实上,双方在钢构件整个的加工过程中已经用实际行为多次变更了钢构件的交付日期,因此不存在被告迟延交货的情形,自然也不会产生违约金。其次,由于原告委托提供的项目详图有问题,且原告委托的详图人员胡某某、技术人员负责人任某、现场技术指导杨某某等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工作失误,因此原告应对钢构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承担主要责任。2.原告未多付材料款,且至今仍欠付被告54,013.46元。经被告结算,原告实付l,424,14.56元(不含400,000元材料款),欠付54,013.46元,被告于5月27日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结算单》,但原告至今未付,反而将被告诉至法院。3.原告计算利息的标准错误,在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利息,那所谓的材料款产生的利息就应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LPR年利率3.85%。违约金也计算错误,从2021年2月1日到2021年5月27日相差115天。4.钢件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因原告原因更改或返工造成的材料损耗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而原告向被告支付40万元的材料费正与合同的约定相互印证,需要说明的是被告焊工平均日工资45元1小时,每天工作9小时,即每天的工资约405元,返工工作每天需要约5名焊工,即被告因原告图纸不清所导致的返工,每天的人工成本就需要2,000多元,从第一次发现钢件存在问题(2021年1月24日)至钢件合格出厂(2021年5月14日)相差110天,被告仅人工成本就需要22万元且没有计算加班费和返工重做的材料费,由此可见,原告支付的40万元根本不足以弥补被告的损失。综上,被告不存在迟延交付钢构件的违约行为,原告应对其自身的工作疏忽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54,013.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2.判令本案的本诉、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针对反诉,原告辩称,原告已向被告转账1,824,145.6元,已多付了被告的加工款,不存在拖欠的问题。被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原告,按照税额的抵扣,原告也不存在少付的问题,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被告制作的×××中学报告厅钢结构平台《钢结构制作报价单》中将设计费25元予以扣减。2020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采购方(甲方)与作为供应方(乙方)的被告签订《钢构件采购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深圳市×××中学裙楼钢结构工程钢构件(报告厅)采购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1.产品内容,产品名称钢构件,暂定数量178吨,单价7,200元/吨,金额1,281,600元,备注含运费,过磅结算;除锈、油漆、焊缝等级,均根据施工图纸要求;以上为含税(13%增值税)、含运输,不含工厂检测费;出货前三方到乙方工厂检验,如不合格则由乙方负责整改至合格为止。2.交货工期,自收到甲方预付款及施工图图纸提供后,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发第一批货,2021年1月26日之前发完货;有如下情况之一,交货日期顺延,A.甲方未提供已确认的施工图纸;B.施工图纸内容相冲突或不详细或加工材料规格不确定;C.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项;D.设计变更或有增加项目;E.其他双方确认可顺延交货日期的情况;F.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延期交货,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社会骚乱、暴动、罢工、瘟疫、传染病影响等。如甲方不能按期提货,逾期30天后应向乙方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10元/吨/天。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逾期3天后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补偿费人民币10元/吨/天。3.交货地点,深圳坪山×××中学工地内。4.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装车、运输。5.乙方职责,乙方负责施工图中所有钢构件的加工图纸分解工作,确保机械加工图分解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实施,保证加工制作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不详之处,须及时与甲方指定的技术人员沟通解决问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自行修改、分解错误、图纸理解错误、制图有误等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乙方自行整改至合格产品,保证甲方施工正常安装为止,由此所产生返工、运费、装卸、材料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指定与甲方对接、接收甲方指令的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接到甲方图纸及时进行技术交底,确保l天内完成熟悉图纸内容;乙方应按照双方确定的供货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分解、规格材料进厂计划、规格构件下料、规格构件焊接、钻孔、除锈、涂装等时间表,并于合同签定三日内完成各工序节点时间及供货节点时间计划提交甲方。6.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及方法,制作标准以甲方所提供的包括不仅限于图纸、文件及合同内相关要求为准,按GB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验收。甲方在钢构件装车前按图纸对产品组织初步验收,若有质量问题及时提出,乙方负责完善。最终验收以本项目施工工地为验收地点,包括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总包单位等共同验收、复检合格为准。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运回、整改;如乙方加工构件出厂后到工地,乙方未按甲方图纸尺寸制作产生的错误导致甲方没法安装的,由乙方二天内到工地负责整改,如乙方五天内没有派人员来整改,乙方需承担甲方采购材料没法安装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7.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本合同总金额为1,281,600元;合同签订当日甲方支付乙方30%预付款384,000元。合同签定三天内如未收到甲方预付款前,乙方有权取消合同;钢构件按实际过磅重量乘以合同单价结算,送货单有单价或甲方现场签名的以送货单结算。过磅双方在场确认为准,甲方到乙方厂内看磅,或者由乙方在交货提供磅码清单;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8.其他补充说明,本合同不作收款依据,合同的供应数量及重量为大约数,付款时按实际发生数量与重量计算结算;在构件加工进行中,因甲方原因的更改或返工,造成的材料损耗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设计变更或增减项目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被告分别在《钢构件采购合同》上甲方、乙方处盖公章。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84,000元,附言:第×××中学项目钢构件定金。2021年1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将“钢柱多零件图”发送至“×××中学玖钢博钢构加工(鑫明光)”群并@原告工作人员“这是×××中学多媒体厅(报告厅)的深化图(制作图),麻烦研究一下,如果没有问题请确认,方便我们马上安排加工生产”,后双方在群里沟通相关事宜。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在“×××中学详图”群中发送“胡工,麻烦今天做完构件图后发到此群;并且把构件布置图也发到此群;麻烦胡工尽快把详图做出来,我们材料已经入库了;胡工构件图什么时候出?”。案外人胡某某(胡工)于1月5日凌晨在群内发送了“1.04下发多媒体厅”文件包、CAD三维模型等。被告工作人员于1月6日@原告工作人员并发送“早上好,麻烦您尽快抽时间研究昨晚的图纸,尽快确认哦”。1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任工@被告工作人员并发送“多功能厅确认”。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贵公司加工的深圳市第×××中学多功能厅钢结构事宜,我部根据贵司要求,于2021年l月24日,特邀本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一同前往贵公司进行工厂加工能力、加工质量及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等考察和相关实施过程检查,对相关原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等。在对贵厂现场考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除现场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外,还做补充整改意见如下1.首先要求贵公司对本项目整体施工结构特点、图纸进行全过程技术交底,制定加工实施方案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及保障体系;2.对进场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不全、与现有材料不一至问题进行说明、补充、完善;3.关于焊接质量,由于问题较多而不具备进行原计划质量检测,就外观存在气孔、咬边、焊瘤、焊缝欠饱满等现象要求按照图纸及相关规范进行整改,按照监理单位要求,对焊接质量进行100%自检并完善检测记录;4.焊接节点、钢构件未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加工问题,该切坡口而未切坡口的、箱型柱内未装加劲板、隔板、剪力板的均进行整改。就以上问题,请贵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本周内返修完毕,确保自检合格后通知我方到厂检测,必须具有完整的返工措施、记录、检测方案记录、合格记录、构件清单、影像资料等。如因贵司原因造成我司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材料损耗、返工、成品复检、甲方索赔等损失,均由贵公司承担。202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收到贵单位于2021年元月26日发来工作函。现就贵单位工作联系函进行答复1.关于对×××中学多功能厅项目施工特点及图纸进行技术交底问题:我单位为×××中学多功能厅钢构件加工方,我单位按照贵单位提供的深化图纸施工。该深化图纸为贵单位委托河源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制作,并且我单位施工前图纸由贵单位任工审图并确认过(确认过程见微信群聊天记录,详见附件)。我单位按图施工,只对钢构件制作详图负责,不对蓝图负贵,贵单位在我单位施工前应对我单位进行整体施工结构特点、图纸进行技术交底。桁架、箱型柱及H型钢牛腿部位因深化图纸的组立图没有加劲肋,所以我单位车间生产时成型班按图作业,没有组装加劲肋。按深化图纸桁架腹板与短箱型柱相接处,未标明焊缝形式是全熔透,而此处是否全熔透,规范并不作具体规定,是由设计确定,所以我单位在生产加工时,此处焊缝使用角焊缝。蓝图规定需要坡口而深化图纸没做标识和要求的未打坡口等等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为深化图纸不完整,与蓝图不一致,致使钢构件产品与蓝图要求不尽相符。贵单位应该重新审核所有深化图纸,以使深化图符合蓝图要求,保持与蓝图一致,并补充各种技术要求,并尽快发我单位,为我单位车间提供加工、整改、质检及验收依据……。综上所述,贵单位需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深化详图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审核,并及时和详图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修改、整理、改善、完善深化图纸,并提供完整的技术交底,以便我单位对该项目钢构件进行返工、加工、质检及验收。如因贵单位原因造成我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提供符合蓝图要求的制作详图及技术交底而导致的工期延误,以及因变更完善符合蓝图要求的制作图而导致返工(主要指完善符合蓝图的制作图而增加坡口、桁架和箱型柱及H型钢牛腿部位未加加劲肋、隔板及剪力板等)所产生的返工及材料损耗,以及业主、总承包方索赔等损失,我单位一概不承担责任。2021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贵公司于2021年元月27日来函收到,就贵公司提出问题回复如下1.首先,依据我公司与贵公司所签《钢构件采购销售合同》第五条乙方职责中已经详细明确贵司关于相关钢结构加工制作对资质、设备、技术、人员、加工图纸分解、质量管控工作等内容,并具备“完全履约能力”。截止2021年1月24日我公司与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前往贵公司检查前,贵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并未对相关图纸或技术方面提出任何不解或疑问。为此,就目前贵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质量、工期、索赔等相关损失和不良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2.就2021年l月24日本项目各单位同去贵公司工厂内检查所发现问题,请贵公司依据整改要求与贵公司提交的返工整改措施,认真严格执行把关,完善、保存、提交整改全过程的各种返工记录、分类返工照片、关键节点的返工视频等,确保整改措施实施过程完整、真实、有据可查,质量安全与产品合格有保障。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18日、19日向原告发出《不合格品整改通知单》8份,载明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有技术交底、制作图标示不清楚。2021年3月18日,在“×××中学玖钢博钢构加工(鑫明光)”群中,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因箱型柱内隔板焊接质量不好把控,检查难度大,为保证结构的安全性和设计院磋商,加该外环板”。3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因为临时变更图纸,按照目前的进度,变更的话可能还要产生额外的工序,也会产生费用”。同日,原告邀请其工作人员杨工入群并派其到被告处监督质量。2021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及相关图纸等,我司委托贵司加工的市×××中学裙楼多功能厅钢结构,由于本工程结构特点、焊接质量和工艺要求及几经返工周折,箱型钢柱内隔板焊接质量难以保证,且为钢柱制作完成后加之,我司考虑焊接质量控制、检测难度、整体结构安全、工程工期及顺利出厂等因素,我司多次与设计院、监理、甲方磋商,经计算并设计院同意,在钢柱与钢梁重要节点处增加外围环板,从而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减少工期延误损失,尽快发货施工。请贵司即刻安排照图增加环板的加工制作,并同时与我司采购部计量议价(后附详图),时间紧迫,望贵司及时安排,积极配合,先做样板,以便我司向甲方、监理申报检验、批量生产。2021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联络函》,载明: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签署深圳市×××中学裙楼钢结构工程钢构件采购销售合同(合同编号:深圳×××中学制构件采销字第20201230001号),我司从贵司采购钢构件,按照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我司支付贵司30%预付款(384,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在收到预付款后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发第一批货,2021年1月26日完成交货。我司多次委派第三方检测单位到贵司抽检,每次检测都不合格出不了货。贵司没有按照图纸加工,也多次返工不合格,因贵司质量问题导致今日交不了货。现已对我司整体工程实施进度产生严重后果,现我司要求贵公司立即履行合同及相关义务,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向我司交付合格产品,否则,我司将依法追究贵司由此造成对我司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你公司相关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2021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汇款400,000元,附言:第×××中学项目钢构件加工费。同日,原告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李总你好,刚支付一笔材料款40万元请注意查收,刚才我们通话,几个问题再确认一下,第一,付后第二天算起,2天内38个构件材料确保全部到厂。第二、加工周期10-15天,分批交货,从第10天开始陆续交货,15天内供完。第三、工字钢构件一定要再次自检合格,38个构件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收到40万,全力以赴处理好这单事”。被告该工作人员于4月2日再次通过语音向原告工作人员赵某某发送“…刚跟胡某某联系了,他说××中学的版本改到现在三四次版了。模型也改了三四次了,他也很烦,我就答应说这个费用适当这边补一点费用,我这边来承担一点费用没问题,他就口气放软…有些设计变更这一块,你看等一下跟你说”、“你看是派任工,还是派谁跟他赶紧沟通一下,赶紧把最新的图纸弄出来…你这个东西图纸没出来真的是不敢动,材料回来也没用啊,大家不要推来推去…这个双方要沟通,只有培雄这样来弄才会最快。”2021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联系函》,载明:关于深圳市第×××中学裙楼多功能厅钢构件共34支构件返工及构件变更整改事宜有如下事项:1.根据事实和逻辑,贵单位先于我单位和惠州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下同,“××钢构”)签订该项目的加工合同,加工图完成时间先于贵单位和我单位签订合同时间,裙楼多功能厅作为第×××中学完整项目的一部分,因××钢构的客观原因转移至我单位加工,因此加工图为贵单位委托××钢构制作并提供给我单位,我单位按加工图施工,因该项目的特殊情况,该项目已经多次变更蓝图,此次返工加上再次变更蓝图,需重新制作(或者修改)加工图,因工期紧迫,贵单位需着贵单位负责完善蓝图的技术人员尽快完善并提供变更后的最终版蓝图,我单位协助贵单位和原详图人员协商沟通加快速度完成图纸的变更和制作,并且我单位愿意承担因贵单位变更图纸导致重新制作详图的相关费用,双方一起努力成功达成该项目的加工事宜。2.加工图完善后,我单位将制作技术交底文件于加工图一并发给贵单位确认,届时恳请贵单位安排人员负责审图并确认,确认后恳请贵单位派驻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到我单位车间监督加工生产,大家一起努力完成该项目。2021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联系函》,载明:关于深圳市第×××中学裙楼多功能厅钢构件共34支构件返工一次性费用补贴事宜:我单位已于4月1日收到贵单位支付的用于深圳市第×××中学裙楼多功能厅钢构件共34支构件返工的费用共计40万元,此笔费用仅用于此34支返工构件的一次性费用补贴,非该项目的提货款,构件加工完后发货时按合同支付构件货款,足额付款后款到发货。特此函,希知悉并恳请确认。同日,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中学玖钢博钢构加工(鑫明光)”群发送了该《联系函》并@原告工作人员赵某某。2021年4月3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发送“赵总早上好,请问可以答复一下我发给你的函件吗”,原告的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语音回复“你赶紧把材料弄进来做呀,然后把它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再说呀,你现在啥都没弄呢,就要这个那个的,我还不知道你到底现在能不能做呢,到底能做到什么程度还不知道了”。2021年4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中学玖钢博钢构加工(鑫明光)”群发送了“前面发的是:42条构件的CNC、零件图、制作图、清单、技术交底、焊缝通图!需要变更的其他构件!”。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吊耳少了孔径标注,其他没问题,构件可以加工了”。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2,400元,附言:深圳市第×××中学项目货款。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2,400元,附言:深圳市第×××中学项目货款。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汇款435,345.60元,附言:深圳市第×××中学项目货款(网银)。原告合计共向被告支付款项1,424,145.60元(384,000元+302,400元+302,400元+435,345.60元)。2021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1,478,159.06元,已收金额1,424,145.60元,应收货款54,013.46元。2021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费用合计1.多用的剪力板材料4638.24元;2.人工14*450=6,300元;3.焊丝3盘405元、二氧化碳3瓶270元、氧气乙炔2套400元,合计12,013.24元。因贵司原因导致费用增加,费用理应由贵司承担。该《工作联系单》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2021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联系函》,要求被告将其超额支付的材料款357,999.78元退回并将材料发票原件寄回。2021年7月29日,被告给原告发送《联系函》,内容:我单位于2021年7月8日收到贵单位发来的关于现场安装问题的工作联系单,现就工作联系单进行答复1.工作联系单的2~5的费用问题,我单位愿意全额承担,共计费用7,375.1元;2.工作联系单1的问题,重做34支构件时,我单位根据贵单位提供的变更通知进行单拆图,拆好图后我单位于4月4日发给贵单位任工确认,任工确认后我单位按图施工。3.“工作联系单1、2021.5.27:GZ-28钢梁比图纸增加了p-92,重量增加322.1*2=644.2,按照合同金额7,200*0.6442=4,638.24”,出现增加P-92的问题我单位负责详图的人员出错并且贵单位负责技术并确认的任工均出现错误导致的,所以贵单位和我单位应该各承担一半。我单位承担费用:2,319.12元。综上,我单位愿意承担现场安装额外费用共计:9,694.22元。特此函,敬请重视并及时答复确认。确认费用后,贵单位支付尾款后,我单位将开出足额发票。
上述事实,有《钢结构制作报价单》、《钢构件采购合同》、杭州银行电子回单、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联络函、接收函、工作联络函、联系函、《工程结算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关于原告支付400,000元款项的性质问题。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被告汇款400,000元,并附言为“加工费”,结合原、被告双方在4月1日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联络函可知系因需重新加工34个构件才产生的该笔加工费。同时,被告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告发送《联系函》明确该400,000元“仅用于此34支返工构件的一次性费用补贴,非该项目的提货款”且原告工作人员不但未否认该《联系函》且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你赶紧把材料弄进来做呀,然后把它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再说呀,你现在啥都没弄呢,就要这个那个的,我还不知道你到底现在能不能做呢,到底能做到什么程度还不知道了”,现承揽项目已完成,该400,000元应为34支返工构件的一次性费用补贴,非该项目的提货款,这也与双方签订的《钢构件采购合同》约定的“在构件加工进行中,因甲方原因的更改或返工,造成的材料损耗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相一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其多付的材料款357,999.78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对被告于2021年5月27日制作的《工程结算单》予以认可,根据该《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478,159.06元,原告仅支付货款1,424,145.60元,尚欠货款54,013.46元,故原告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要求原告支付货款54,013.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现场安装费9,694.22元的问题。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被告承担12,013.24元。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给原告发送《联系函》确认“愿意承担现场安装额外费用共计:9,694.22元”。上述《工作联系单》、《联系函》均系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被告支付现场安装额外费用9,694.22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予以认可,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迟延交货的问题。虽原、被告双方在《钢构件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发第一批货,2021年1月26日之前发完货”,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往来联络函、联系函等方式对交货期限进行了变更,对于交货日期的变更有多方面的原因,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联络函、联系函可知是由原、被告共同造成的,并不是被告单一一方的原因,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对迟延交货的客观事实也是予以确认的,这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告发送《联系函》仅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材料款”而从始至终未提及迟延交货相一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延迟交货的违约金384,48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玖钢世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现场安装额外费用9,694.22元;
二、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玖钢世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13.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4,01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元、保全费4,475.53元,合计10,331.53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由被告负担331.5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87.5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浩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