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309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四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的机动车一辆,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霍建亮

审判员  刘 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传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309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四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的机动车一辆,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霍建亮

审判员  刘 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