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某某、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71民初15413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935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丹平南三巷2号十三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659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荣源公司、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1247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6日,***驾驶粤B×××××号轿车在东莞茶山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由普祖建驾驶的粤S×××××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人保公司现场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普祖建赔付了各项损失1247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对第三者代位求偿的权利。
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粤B×××××号轿车登记的被保险人是鑫荣源公司,仅在人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其中财产责任险限额为2000元。人保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人保公司承担。
被告***、鑫荣源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普祖建驾驶粤S×××××车辆与***驾驶的粤B×××××车辆发生碰撞,经人保公司查勘,认定***全责。鑫荣源公司为粤B×××××车辆的车主,该车在人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财产责任险的限额为2000元。
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普祖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2470元并取得追偿权。
以上事实,有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保险事故车辆现场勘查记录、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发票、汇款凭证、出险车辆信息表、行驶证、驾驶证,人保公司提交的驾驶证、粤B×××××车辆行驶证、保单信息,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向普祖建赔偿车辆损失,依法取得普祖建向***、鑫荣源公司、人保公司追偿的权利。其中,人保公司为粤B×××××车辆交强险的财产责任险限额为2000元,人保公司应予以赔偿。***作为驾驶员,鑫荣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对剩余1047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2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连带赔偿1047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7.92元,被告***、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83元。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