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2218号
原告:颜家庭,男,汉族。
原告:***,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原告:颜某,男,汉族。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家庭、***、***、颜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家庭、***、***、颜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