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执89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43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38811.1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38811.15元的财产(以人民币133881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书记员  倪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