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7568号
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33区余岭山庄A栋50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6150W。
法定代表人马石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天越,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栋A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林群皓。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314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号为xxxxxxx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载明若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550314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5031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