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21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雅居乐中心第1层08号商铺、第1层08号商铺之夹层、第2层01号商铺、第5层01-08单元、第6层01-05单元、第20层07单元。
负责人:陈穗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宇丽,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岩,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刘苑玲,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栋A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林群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刘苑玲、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