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566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群皓。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同沙路。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