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栋A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林群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1】2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剩余的工资调解款40469元(仲裁调解书确定金额为55469元,已支付1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1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405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案件执行费425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1】203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1】203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审判员  谢楠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