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某某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4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西村玉湖小区**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28585T。
法定代表人:杨帮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63004121Y。
法定代表人:姜立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林,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茹,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501-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林群皓。
上诉人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7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4903元,并从2020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原审被告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向***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16685.87元;2.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向***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以316685.8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一审判决结果:一、***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合同关系无效;二、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6685.87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从2020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二项中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十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创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该公司提出了两项上诉请求,分别对一审判决判项第一项和第二项不服。对于一审第一项判项,由于确定的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兴东源公司的担保合同关系无效,并未涉及上诉人创艺公司,而兴东源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对该判项予以认可,故此二审对此不再审理。对于一审第二项判项,涉及上诉人创艺公司的权益,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是否过高。对于此项争议焦点,一审已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详细评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评析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结论与常理常情相符,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二审时未提交新证据,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对此项争议焦点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创艺水电建筑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卫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