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5343号
原告:***,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皓,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栋A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皓。
原告***与被告**皓、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