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平北路489号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87XC。
法定代表人:吴玉玲。
委托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嘉宁,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栋A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林群皓。
被执行人:林群皓,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执行人:林昌荣,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群皓、林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7005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805072.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20年5月22日前的利息为73920元,其后的利息分别以100万元、805072.04元为本金各从2020年6月16日、2020年9月2日按月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全费保险费1631.33元;3、支付案件受理费11557元、保全费5000元(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冻结被执行人林昌荣持有的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的股权;已冻结被执行人林群皓持有的深圳市兴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33%的股权;已冻结被执行人林群皓持有的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的股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江铃牌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江铃牌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保时捷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大众汽车牌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奥迪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江铃牌车辆,因上述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不予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林群皓名下所有的大众汽车牌车辆,因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本院暂不予处置;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审判员  林宗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