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84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粤宝丽路51号粤宝家属楼16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1529H。
法定代表人:罗雪萍。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栋A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林群皓。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66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租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5日;自2019年10月6日起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人民币1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252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爱丽限制高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审判员  林宗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