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253号 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桂0109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6542159.33元,开户行、账户:1.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10078801800000697,实际冻结920077.40元;2.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岗分社、187312010160877256,实际冻结723082.75元;3.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660000014145100014,实际冻结10363.27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45050160465000000157、45050160465000000156,实际冻结2468.44元、7374.96元;5.光大银行南宁分行、78890188000443306、78890188000443485、78890188000445437,实际冻结36400.60元、21152.82元、101637.35元;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632025151,实际冻结49883.51元;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20013201040005158,实际冻结25913.91元;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浦路支行、945008010014018898,实际冻结163476.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桂0109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