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3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科技园观宝路七号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478XK。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圣,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柄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区熙龙湾商务国际大厦706、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442XU。
法定代表人:胡冷非。
申请人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73656元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7365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洪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