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4执保252号
申请人:河间市恒基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诗经村乡君子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9682991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间市新领域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诗经村乡君子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9825283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莞市钻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村北王路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1UPQ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惠州市合盛创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迎宾大道650号美华都城花园商业综合楼3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MA4WC8H3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区熙龙湾商务国际大厦706、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442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间市恒基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间市新领域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钻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合盛创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恒基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间市新领域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钻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合盛创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恒基钻头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新领域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钻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合盛创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