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6146号
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汝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娟,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冷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廖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