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6146号
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汝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娟,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冷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廖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