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新区振发五金店、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4124号
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振发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洋岭路洋母帐六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9944591G。
经营者:杨锡远,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区熙龙湾商务国际大厦706、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442XU。
法定代表人:胡冷非。
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振发五金店与被告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1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振发五金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祺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