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73号
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55881R。
法定****翀宇。
委托代理人**驰,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区熙龙湾商务国际大厦706、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442XU。
法定代表人**非。
上列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7日,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3,266.1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随后,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38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3,266.19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613,266.19元为限。
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粤0306执保18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上述解封限额为人民币613,266.1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